Friday, September 7, 2007

oil painting reproduction

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:现在处理这个问题援引最多的法律条文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第四条:“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,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,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  该条套在“高空抛物伤人行为”上,实在很勉强。因为一个人的错误,要“株连”到其他住户一同接受惩罚是不公平的。虽然法院对民事案件不举证无可厚非,但把举证责任推给无辜、并且侦查能力欠缺的住户也是不妥当的。因而,法学界呼吁,必须有个统一的意见在立法中体现,否则,再碰到高空抛物还是无所适从。(记者陈球周赞辉)

6 comments:

Art Express said...

住户一同接受惩罚是不公平的。虽然法院对民事案件不举证无可

Art Express said...

住户一同接受惩罚是不公平的。虽然法院对民事案件不举证无可

Art Express said...

住户一同接受惩罚是不公平的。虽然法院对民事案件不举证无可

Art Express said...

而已

Art Express said...

而已

Anonymous said...

oil painting reproduction"